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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新任命、剛改組成立的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號,以十三票對四票,否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所提的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公投案

「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訂之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

根據我從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下載的公開資訊http://www.ey.gov.tw/lp.asp?ctNode=3100&CtUnit=347&BaseDSD=7&mp=1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說,本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經歸納如下:
一、議題內容不明確,既未提出具體之立法原則,復又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故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二、本案係就特定事項如ECFA應否交付公投一事提議交由公投決定,顯已逾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界定之得提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適用範圍。

發佈以上兩點理由以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否決了這個公民投票案。對於這件事,先來論論理:

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政策,要是民眾對於ECFA這個未來可預期發生的事件,得等到這個協議簽署以後,才能發動公民投票,那人民能夠對這件事表達意見,已經是這個協議簽署一年後,如果對台灣有任何的損害,也已經發生了一年。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牽涉到人民權利義務的條約,人民有權對預定要簽訂的條約,預先取得最後的決定權。

預定要簽訂條約就是個重大政策:促成ECFA這個未發生之事實。
說的直白些,政策本來就是拿還沒有達到,根本還不存在的東西來當施政目標。等到施政目標達成,政策就成為歷史。
所以說ECFA是未發生之事實這點,不足以否定ECFA這個重大政策的真偽,更不足以否定對於ECFA這個重大政策之複決權。

再來論論法:

公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聽會發言紀錄裡,許忠信已經明確說明這是對重大政策之複決,符合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沒能反駁許忠信的論點,而是去扯一些「未提出具體之立法原則」、「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等不相干的論點,然後說「故不符合公民投票法。」

要知道在重大政策擬定與執行的過程,政策目標就是未發生之事實,如果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那公投法第二條第三項「重大政策創制之複決」等於刪了,這是很明顯的邏輯謬誤。

論完了理與法,然後來講情: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於重大政策之複決這點,無能反駁,直接憑人數優勢表決,是不違法。畢竟法律是沒有規定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不得以邏輯不通的說法來搪塞民眾。可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並不是看不懂公投案,自己都寫明了:「本案係就特定事項如ECFA應否交付公投一事提議交由公投決定」還好意思裝傻說「議題內容不明確」,把連署的人都當傻瓜嗎?!

最後來評論:

《愛麗絲夢遊仙境》故事裡頭,白皇后要雇用愛麗斯,說明待遇是「每星期兩便士,每隔一天有果醬吃。」http://en.wikipedia.org/wiki/Jam_tomorrow

白皇后:「如果妳真的想要吃果醬也不行。規則是,明天可以吃果醬,昨天也可以吃果醬,但每一個『今天』都是沒有果醬吃的。」
愛麗絲:「可以吃果醬的日子總會到來吧。」
白皇后:「不,那一天是不能到來的。妳知道的,『每隔一天有果醬吃』,而『今天』不會是任何一個『隔天』。」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了規避公民投票法,不惜把中華民國政府的重大政策定義成明天的果醬,依照白皇后的詭論,只要到了明天再把重大政策定義成昨天的果醬。民眾就永遠沒辦法複決重大政策。

原來我們選舉了白皇后來治理國家,這對民主法治的國家來說絕對是個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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