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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創業只出資金不做事,
可能會放任做事的人捲款潛逃。
如果做事的人沒有逃跑呢?
做事的人得承擔責任,
幫忙做事的人也得共同承擔責任。
同樣是幫忙做事,
既然合作創業,不再只是受雇的業務員,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與公司法,
你只可能是「合夥人」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都是事業的共同經營者,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事業經營良好的時期,你只需履行有限責任,
根據約定範圍分享營業利益,
也只在出資限度內分擔損失。
如果有一天事業失敗面臨清算,
不管合夥合約或公司章程怎麼規定,
你對合夥事業或公司的債務賠償,都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換句話說,要連帶負無限責任,拿身家財產來賠。
如果不想承擔無限責任,
從一開始就要以「隱名合夥人」或「有限責任股東」的身分出資,
要注意這兩種人都不能兼具經營者的身分。
所以若想幫忙做事,在拓展業務的過程,
你有很多機會對外代表公司,或是全體合夥人,
建議你以受雇的業務員身分拓展業務。
參考資訊:
http://delicious.com/juyti2w7/%E9%9A%B1%E5%90%8D%E5%90%88%E5%A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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